关于开展深圳市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第十批预备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深圳市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第十批预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6 11:14:08   更新时间:2017-03-28 15: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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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是快递行业(含电商配送企业)开展终端配送的基础性工具,为保障我市快递行业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我会将于4月12日起至4月30日(9:30-11:00;14:00-17:00)(过期,请等待下一批申请)受理全市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预备案申请,并于每周五统一受理全市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信息变更(驾驶人及行驶区域信息变更)及注销申请。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凡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快递企业均可申请快递电动车配额。

  1、各快递企业以总公司为单位(加盟网点由公司总部统一办理)向我会申请本公司电动自行车备案,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会。

  2、协会对各快递企业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资料进行初检,并将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信息预录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联网;

  3、经行业协会初检预录入后,产生验车流水号,凭验车流水号购买保险,车辆使用单位向车辆行驶区域辖区市公安交警局所属交警大队提出申请,交验车辆。

  4、辖区交警大队核对协会预录入的电动自行车资料,查验车辆合格后,予以备案,备案后,产生备案车辆的编号,并在备案车辆的电池箱上方喷涂该车辆编号,准予上路。

  二、初次备案申报材料

  1、车辆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市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及快递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复印件,所属车辆使用单位人事证明(以行驶区域为单位出具,加盖公司公章,格式见附件2),无居住证,请出示在职证明;

  4、公司出具的办事人员证明书(格式见附件3)及备案材料真实性说明(格式见附件4);

  5、车辆购车发票、发票真伪查询证明(自行登陆国税局网站查询真伪,并打印"查询页面"加盖公司公章)以及合格证,电动自行车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车辆品牌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备注:必须以公司名义统一购买车辆,员工不能自带车辆,一车一发票)

车辆管理规定:

1、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①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
②重量不超过40公斤。
③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超过240瓦。
④电池电压不大于48伏。
⑤具有脚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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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在后轮两侧安装的载物托架不得超出车把0.15米,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载桶装饮用水、燃气瓶的数量为:载燃气瓶不得超过4瓶;载桶装饮用水不得超过5桶。

3、备案车辆应当在所备案的行驶区域行驶,如需要跨区域行驶的,可在相邻区域的1个街道办辖区内行驶。超出此范围的,公安部门将视为跨区域行驶,依法予以查处。

4、备案车辆不得载人,不得使用备案车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5、备案车辆应当由企业或单位统一购买,并购置车辆保险,备案车辆不得由员工个人购买或带车入职。

  三、已备案车辆信息变更申报材料(车辆注销、变更驾驶人及行驶区域)

  请各单位统计好本单位已备案车辆信息(车牌类型为C****),1、车辆丢失、损毁或员工带走车辆,请务必办理注销手续,如被发现公司自行将被盗车辆车牌号替换至其他车辆,将不再受理企业申报资料!2、人员离职或调动,需变更驾驶人或调配驾驶区域,请办理变更手续,我会将每周五统一处理已备案车辆信息变更!(纸质材料请快递至协会【福田保税区桃花路1号国际互联网金融创业中心6楼 ,郭小姐收】,同时将《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ddc@lasp.org.cn发送邮件标题请注明"**公司电动车变更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1、车辆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市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在每台车后自行备注已备案车牌号码),见附件1);

  2、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复印件,所属车辆使用单位人事证明(以行驶区域为单位出具,加盖公司公章,格式见附件2);

  4、车辆购车保险证明复印件;

  5、公司出具的备案材料真实性说明(格式见附件4);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除变更申请),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一式一份,其中,《申请表》发送至ddc@lasp.org.cn(发送邮件标题请注明"**公司电动车备案申请",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公司在填写相关材料时,务必按照要求填写,如:联系电话时请务必填写驾驶人手机联系方式。以上材料报送至我会(福田保税区桃花路1号国际互联网金融创业中心6楼 )。


  五、联系人

  郭小姐,0755-83581221;

  六、附件

  1、深圳市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申请表;

  2、单位人事证明;

  3、公司开具的办事人员证明书;

  4、备案材料真实性说明。

  5、关于加强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二、即日起禁止我市任何企业或者个人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自2013年6月10日起,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经举报或检查发现仍销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四、自2013年9月10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即日起至8月31日为使用过渡期。我市自2012年4月1日起已对电动自行车实施限行,过渡期间内,超标电动自行车仍按既有规定进行管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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